目前建筑勞務公司中還是比較普遍的存在勞務分包,將工程勞務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公司,但是這種用工形式與現行的政策有一定的沖突,導致勞動效率低下,人員流動性大,給管理帶來巨大的困難。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ㄒ唬┵Y金短缺給企業帶來的困難
由于資金緊張,建設方縮減開支,項目建設資金不到位導致工期延長支付農民工工資困難,企業壓力增大;工程尾款回收難度大,墊付農民工工資較多,形成周轉困難;隨著新勞動法的實施,企業用工成本增加,農民工工資浮動較大;開發商拖欠工程款,導致部分建筑企業拖欠材料款;勞務企業缺乏自己的民工隊伍,雖然建筑企業表面上與勞務公司簽定了勞務分包合同,但勞務企業在簽定勞務分包合同后再去找隊伍,由一兩個中間人去組織班組和工人,其實質又變成了建筑企業使用的勞務“包工頭”。這反而增加了中間環節,徒增建筑成本。部分企業發放民工工資由項目經理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付給民工,但這些“包工頭”為了達到獨吞工錢的目的,而逃之夭夭,導民工難以得到應得的工資。
?。ǘ┺r民工自身素質方面
農民工普遍存在文化偏低、隊伍組織渙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整體素質不高,接收新知識能力較慢,具備專業技能的人員較少,技術單一,能同時具有多項技能的較少,尤其是初,中,高級技術工人的比例嚴重失調,高級技術工人比例不足1%,安全意識普遍較低,勞務企業需要很長時間的培訓才能上崗,大多數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企業發轉的需要,在這一程度上也成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建筑勞務公司有效輸出的“瓶頸”問題,從而也阻止了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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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在施工企業中的民工與施工企業或包工頭很多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勞務企業缺乏責任感,許多勞務公司既不與班組簽合同更不與工人簽合同,民工權益仍得不到保證,加之違紀、違法成本低,一出問題就往總承包、業主和政府部門推,自己逃之夭夭。
2、參加社保方面:施工企業管理層員工基本上參加了社會保險但施工企業中的民工很多的未參加社保,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3、安全方面: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與國家強制性標準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部分民工沒有接受過專門培訓,安全意識較??;
?。ㄋ模﹦趧辗职贫仍诮ㄖ袠I中的不明朗化,不透明化,致使信息難以公開,許多地方并不對勞務分包合同、安監、質監在建工局進行備案,勞務分包行為沒有法律的規范,加之勞務分包競爭激烈,導致許多勞務企業靠關系,低成本競爭,從而發生民工權益無法維護等問題?! 。ㄎ澹┈F在絕大多數勞務用工是通過勞務公司輸出,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并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于“兩不管”的境地,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根本保障,這樣一來勞務用工流動性比較大,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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